《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施行

原标题:《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施行  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3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高尔夫球场等。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同时明确,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外围应当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水电站;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秦岭范围内的古镇古村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

  古镇古村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店铺等传统建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古镇古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同时要求,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记者 赵明)

(责任编辑:田蓉)

标签: 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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