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女子打工时与他人生子 离婚赔偿丈夫2万元

  已婚女子外出打工时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孩子,丈夫撵到浙江杭州其打工租住地双方打闹一番。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铁峪铺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经调解双方离婚,女方向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

  家住丹凤县铁峪铺镇的秦冬(女,化名)与张夏(化名)于2004年在浙江打工时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7年8月生一女孩,2010年7月双方在丹凤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生一男孩。

  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两人常年在外,异地打工,感情逐渐淡漠。2015年春节过后原告外出到浙江杭州打工,9月份开始与被告断绝联系。2017年5月原告回家找被告要求离婚,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作罢。2017年7月,被告去杭州原告打工租住地吵闹并要抢夺原告和他人婚外同居所生孩子,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秦冬遂诉至法庭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经法庭查实秦冬在与张夏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个小孩的事实后,法官依据法律规定严肃批评教育了秦冬,指出她涉嫌重婚的违法行为。秦冬也当庭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就自己的行为向张夏作出赔偿和道歉。

  张夏当庭表示对秦冬的过错予以谅解,明确表示不追究秦冬涉嫌重婚的法律责任。由于秦冬有明显过错,在离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庭在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要对无过错一方的张夏予以适当照顾。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告均承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调解,法庭准予双方离婚,丹凤县城商品房一套等家庭财产归张夏所有,两个子女由张夏抚养,秦冬付给张夏损害赔偿金2万元整。

  【法官说法】

  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尽管本案原告秦冬涉嫌重婚,但被告张夏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并明确表示不予追究,故法庭只对原告离婚诉请依法作出处理即可。但鉴于原告秦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导致双方离婚,有着明显过错,故被告当庭主张请求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原告秦冬在离婚过程中经法庭调解自愿赔偿被告张夏2万元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法官介绍】冯润民:丹凤法院铁峪铺法庭庭长、员额法官、一级法官。


标签: 原告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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