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非遗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取消资格。
新修订的《条例》对完善宁夏非遗保护传承体系与工作机制做了明确规定。条例中规定,要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打破了非遗传承人“终身制”。《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
同时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此外,《条例》还提出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国民教育体系。
据了解,近年来,宁夏不断加大非遗保护传承力度,非遗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截至目前,宁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2名,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142项,代表性传承人249名;国家级非遗保护示范基地1个,自治区级保护传承基地98个,命名非遗扶贫就业工坊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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