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由经济纠纷转化的刑事案件
一个挪用资金还免于刑责的借款人
一个协调业务的居间人却被冠以诈骗罪名
利用职权为他人要账、罗织罪名的执法部门
……
一个被权利与利益左右的案件最终能否还以公正,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无罪者还以清白、有罪者认罪伏法?
邵洪春,从事资金方面的业务,专门介绍提供转贷、开承兑汇票、贷款这方面的信息。2013年,因为协调一次一笔2500万元的开承兑汇票的业务,期间出现不可协调的因素导致业务办理失败,借款方却将已到手的资金挪作他用,而邵洪春却被投资方以诈骗报警拘捕。未得其利的邵洪春连2万元的中间费都没有拿到手,却要承担诈骗2500万元的刑事责任,真正获利并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借款方却因人大代表的身份作另案处理,即要免于刑责。
受执法部门的威胁、诱导,已凑交500万元于出资方,还因此案达上俩条亲人性命的邵洪春依然被羁押。
2013年6月,邵洪春作为居间人为给陶友伟(出资人)和丁力中(借款人)协调了一笔2500万元的开承兑汇票的业务。
丁力中以锦添公司的名义获得宜兴支行2500万的授信批复,华夏银行宜兴支行向丁力中提出“贷款平移”(即借第三方款还旧贷新)方案:丁力中以书面协议方式,向陶友伟借款2500万,按约定存入锦添公司在宜兴支行的保证金账户,以取得同额度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用于归还丁力中控制的熙友公司在宜兴支行的贷款2450万。归还贷款后,将邵洪春用来抵押的佳和宾馆和吴克群控股60%、其余四人占股40%的用来抵押的龙腾公司房产解封,重新以丁力中锦添公司的名义贷款,贷款出来的钱还陶友伟。
宜兴支行得到熙友公司2500万还款后突然违约,提高放贷条件,在锦添公司原有授信批复确定的贷款条件上,宜兴支行突然提高贷款门槛,增加办理强制过户手续、办理抵押合同公证、抵押人追加担保、抵押人个人资产担保、不动产承租人签字等条件,导致锦添公司无法按约定贷款。
而当时,丁力中在明知锦添公司的公章不到场就无法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前提下,依然指派会计钱利平前往宜兴支行办理与出资人的承兑汇票业务。丁力中在得知2500万汇入锦添公司的账户后,指令朱薇使用网银将2500万转入巨力公司的账户,再转到熙友公司的新设还款账户上。签署熙友公司提前还贷的申请书时,丁力中接到出资人(周达)质问其为何转移资金的电话,但丁力中不为所动,仍填写上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综上,可以看出此事件中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在华夏银行宜兴支行,宜兴支行在有授信的前提下突然改变贷款条件才致使问题发生,而丁力中违反所签《借款协议》挪用资金也是为一己之利,这俩点与邵洪春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2013年6月13日事发后,陶友伟到事发地宜兴市和桥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时隔不久,陶友伟又到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同样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2013年7月,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谈渡桥派出所立案,邵洪春被刑事拘留。邵洪春自述:“在我2013年7月29日至8月25日刑拘期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徐伟、袁顺等跟我哥哥邵洪年谎称邵洪春已经招供,你赶快先拿500万打到陶友伟账上,不然要判无期徒刑,如果拿出来了就跟你弟弟无关。我哥哥在不知情下把500万打到了陶友伟账上。”
2013年8月24日上午,邵洪年、邵洪平兄妹,救邵洪春心切,凑足500万,按徐伟、袁顺(南长分局谈渡桥派出所所长、副所长)的指示打到陶友伟的账户。下午邵洪春即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之后,无锡公安多次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或补充侦查。
2015年5月21日,邵洪春被再次刑事拘留。其父亲因受刺激被诊断为中风。
2016年5月27日,邵洪春被批准逮捕,一直羁押至今。邵洪春的小舅子朱建勋为其找律师的途中出车祸死亡。同年,邵洪春的父亲去世。
2017年1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担任邵洪春的辩护人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滨,经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犯罪,而是一起明显的公安机关违背禁令插手经济纠纷,检察机关错误起诉的案件。公安一直掩盖存在借款合同的事实,邵洪春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而是居间介绍人,不追究借款人却枉法追究居间介绍人,邵洪春既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更无占有事实。起诉书指控诈骗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邵洪春根本不构成犯罪。
姑且不论实体问题,司法机关首先须回应本案中严重和急迫的程序问题:梁溪区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梁溪区检察院既认为共同犯罪,却又人为将一案拆分,只起诉非借钱的居间介绍人邵洪春。这些程序问题一天不解决,就是对正义多一天的伤害。律师认为梁溪区检察院应将本案撤回起诉,即便认为构成犯罪,亦应当一并追诉所有犯罪嫌疑人,纠正人为拆分案件的错误。严格对应审判管辖权,由无锡市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再行决定是否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明显是公安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让原本无罪的人遭受刑事追诉的错案,继续走下去,有可能造成冤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后果,损害司法公正。
回顾2002年的天圆集团董事长左安一五年冤案。一起正常的金融借贷,竟成为了天圆集团董事长左安一实施诈骗犯罪的“铁证”。在牢中度过了五年多时光后,左安一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重新获得了自由。
此案中的邵洪春与左安一的遭遇如出一辙,面对莫须有的“铁证”,却有可能要面临未知期限的牢狱之灾。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即主观上具有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藏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这两个方面,邵洪春在此案中均没有涉及到,缘何就构成了诈骗罪?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冤假错案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须要清浚源头,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我们亟待依法治国的当下,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期待真相,期待还无罪者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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