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融媒讯 人行道上不再增设停车位,已设置的逐步撤销;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禁止在人行道上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批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单位、个人可以依托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位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西安市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停车费收入上传至电子收费系统,按照管理体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针对一些车主停车时的不良行为,《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进入停车场,遇有停车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等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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