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民法典有何规定(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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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骏作  新华社发

  刘律师:

  请问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相对之前的有关高空抛物规定有什么改进吗?

  陕西读者 邵林

  邵林读者:

  关于你提出的高空抛物问题,以下是相关解答。

  中国首部民法典对不少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就包括高空抛物问题。近年,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不幸事故频发,每一次意外都令人胆战心惊,给民众的生活安宁带来了不良影响。此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就明文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高空抛物,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物品砸到人或者砸坏别人的财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种是高空抛物,就是从自己家中扔出物品;另一种是高空坠物,就是从自家不小心掉下去物品。比如花盆,当事人不仅要对主动往楼下扔花盆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花盆被大风吹落下楼的情况负责。

  老张住在19层楼上,他在自己家窗外的阳台上养了好多盆花,阳台也没有护栏,花盆也没什么固定装置,结果在一个大风天,花盆被吹倒掉落,刚好砸到楼下小王停放的车上,车顶被砸了一个大坑。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况下老张应该对小王的损失给予赔偿,因为花盆是从老张家坠落的。

  律师提醒

  居民有权决定家里的东西怎么摆放,也就有义务保证自己的东西不会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这就提醒人们平时一定要注意窗边物品的摆放是否安全。成年人在自己做到不高空抛物的同时,也要教育并看管好家里的孩子不要做高空抛物这种危险的事情。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居民对来家做客的人也同样有监管义务,不能任其向外乱丢物品。对于在平房住习惯的来访亲友,要让他们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做到防患于未然。

  高空抛物,物业也有责任吗

  民法典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法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比如上述老张的例子,如果老张在窗外摆花盆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那么小区物业对小王的损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醒老张在窗外摆放花盆的危险性,同时有义务排除这些安全隐患。

  找不到扔东西的人怎么办

  现实中,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扔东西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的处理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一致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比如,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到小王的车上,致使车子受损,可惜只有人看见烟灰缸是从高处落下来的,并不确定是哪层哪户,附近也没有监控录像可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种情况下,因为这辆车旁边的整栋楼上住高层的居民都有可能是扔烟灰缸的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由所有可能的居民对小王给予补偿。其中的住户小李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当天他在外地,家中并没有人,因此小李排除了是侵权人的可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由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什么也没做却要承担责任的居民,觉得很冤枉,民法典对此有什么规定

  现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在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责任,没有规定追偿权等实施细则。基于此,民法典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又进行了两方面完善。一方面,赋予了那些可能加害的人追偿权。就是在那些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之后,一旦发现了具体的侵权人,那么那些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以找具体的侵权人追偿,将自己补偿的钱追回来。另一方面,规定了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责任人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公安等机关应该及时展开调查,只有在竭尽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才会由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兴燕律师、律师助理王晨)

(责任编辑:田蓉)

标签: 民法典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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